南京市江宁区邮政局建设项目南京市江宁区邮政局易地新建邮政业务综合楼项目已经立项部门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江宁发改投字[2011]37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国有非政府性资金:7000.00万元;],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一、南京永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本工程采用网上招投标。
二、本招标工程概况:
1、标段名称:江宁邮政生产综合楼消防工程
2、工程地点:文靖路以北
3、工程类型:一般工程
4、建设内容:安装工程;
5、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6、工期要求:290日历天
7、工程合同估算价:260.00万元
8、招标内容:消防工程;
9、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消防
10、工程规模: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等级及范围: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二级(含)以上。
2.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 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
3、投标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下载标书方法:
本公告发布之日即网上投标报名的时间:即日至开标前止。
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必须完全一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招标文件发售价格为: 300元
五、资格审查方法:
1、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2、本工程按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中规定的必选条件加可选条件作为资审合格的必要合格条件。
其中必选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许可证;
(7)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以上所指企业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2010年1月1日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价 250 万元及以上的消防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合同价以施工合同为准、时间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2)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以上所指项目经理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2010年1月1日以来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价 250 万元及以上的消防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合同价以施工合同为准、时间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3、确定潜在投标人方法:
本工程将邀请所有参加下载标书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4、资格后审的审查: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及有效法人营业执照);(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符合并提供承诺书);(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4)企业资质: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二级(含)以上(提供有效资质证书);(5)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有效证书);(6)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符合并提供承诺书);(7)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8)拟投入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无在建工程(符合并提供承诺书);(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10)企业必须对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市场“维稳诚信”规定做出承诺(符合并提供承诺书);(11)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12)没有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13)企业江宁地区年度登记手册或单项登记手册(提供有效手册,开标时提供原件并将扫描件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的资格审查其他资料栏); (14)凡报名参加本标段投标的单位,在资格审查材料中必须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经检察机关查询近五年内无犯罪行贿记录的单位,方有资格入围参与投标(开标时提供原件并将扫描件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的资格审查其他资料栏);(15)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2010年1月1日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价 250 万元及以上的消防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合同价以施工合同为准、时间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16)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2010年1月1日以来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价 250 万元及以上的消防工程。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合同价以施工合同为准、时间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17)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注册建造师与投标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12年12月-2013年5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将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的资格审查其他资料栏)。
六、投标报价评审方法:
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并且使用苏建招[2010]333号所规定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二: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 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 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K1的取值范围为95%~98%;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修、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 Q1 、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七、其他:
1、企业必须对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市场“维稳诚信”规定做出承诺;
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注册建造师不得有在建工程;
4、本次资审所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证书,企业类似业绩及项目经理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均以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中的扫描件为准,如投标人在交易中心业绩数据不完整,则需在投标截止日前自行前往交易中心完善数据内容,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5、投标申请人如果没有办理江宁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登记手册》的,请在下载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局建管科办理江宁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单项登记手册》,开标时提供原件并将扫描件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的资格审查其他资料栏,否则将视为投标申请人自动放弃本工程投标资格,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6、凡报名参加本标段投标的单位,在资格审查材料中必须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经检察机关查询近五年内无犯罪行贿记录的单位,方有资格入围参与投标,开标时提供原件并将扫描件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的资格审查其他资料栏;
7、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注册建造师与投标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12年12月-2013年5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将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的资格审查其他资料栏。
8、开标时,投标人注册建造师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出席开标会,开标时招标人当场核验上述原件;
9、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10、本项目执行苏建招【2009】140号文第十条规定: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11、本工程采用网上招投标,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出售均采取网络方式,投标人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用相应的软件制作、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
12、本次招标范围为消防工程,建筑面积14995.6平方米,建筑物高度:44.8 米;
13、本公告发布时间即为招标文件的网上开始下载时间,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九、本公告发布法定媒体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网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十、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13年7月18日16时27分到 2013年7月25日16时27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