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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安消防总队国产消防器材项目(三)招标

   日期:2013-06-29     作者:消防天下    浏览:258    
核心提示:1. 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2.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本次协议供货器材的制造商。 4. 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5. 在消防行业内无不良记录,且未列入到采购人的黑名单(黑名单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第13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2014年国产消防器材协议供货资格项目(三)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PCGD132143FG107F

二、采购项目名称: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2014年国产消防器材协议供货资格项目(三)

三、采购预算:/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1、 包组号及包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共53个包组。

注:投标人可对个别包或全部包进行投标,但应对包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内部分内容进行投标。本次招标分包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2、  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自通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  协议供货服务对象:广东省公安消防部队。

4、  在协议供货期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将不定期对协议供应商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包括供货价格、服务质量等执行情况,并对抽检不合格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对通过整改仍不能达到协议供货要求的,将视情节予以扣罚服务保证金、暂停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5、  本次协议供货不采购进口产品。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

1. 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2.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本次协议供货器材的制造商。

4. 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5. 在消防行业内无不良记录,且未列入到采购人的黑名单(黑名单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第13条)。

六、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在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现场购买招标文件,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7月22日15时00分-16时00分

八、投标文件、投标样品递交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天河软件园高普路86号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特勤大队

九、开标时间:2013年7月22日16时00分

十、开标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天河软件园高普路86号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特勤大队

十一、递交样品时间: 2013年7月22日14:30—16:30,请投标人注意在此时间段递交样品,如因投标人迟到等原因导致样品递交失败的,采购中心不负相关责任。(注:本项目按照包组递交样品,投标人到现场后请先了解各包组样品摆放位置之后再递交样品,并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确认。样品必须粘贴标签及检测报告彩色复印件,内容包括“投标人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组号、所投器材名称型号”,标签格式及样品提交注意事项详见用户需求书)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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