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邀请合格投标人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消防装备采购项目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一、招标内容及招标范围:
第一包 箱式装备运输车;
第二包 消防头盔;
第三包 灭火防护服;
第四包 灭火防护靴等;
第五包 消防隔热服等;
第六包 移动供气源等;
第七包 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等;
第八包 便携式强光勘查灯等;
第九包 抢险救援服等;
第十包 螺旋救助绳等;
第十一包 防爆对讲机等;
第十二包 警戒标志杆等;
第十三包 电动剪切钳等;
第十四包 机动消防泵;
第十五包 液压破拆工具组;
第十六包 气动切割刀等;
第十七包 手动隔膜抽吸泵等;
第十八包 音视频生命探测仪;
第十九包 风向风速仪等;
第二十包 雷达生命探测仪;
第二十一包 小功率发电机等;
第二十二包 电动移动遥控水炮等;
第二十三包 小功率空气充填泵等;
第二十四包 消防水带等;
第二十五包 异径接口等;
第二十六包 气味提取箱等。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副本原件);
2、投标人应具备由专业财务审计机构出具不亏损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具有用于本合同的流动资金或信贷资金不少于本项目合同总价的三倍(提供原件);
3、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违法经营记录,并具有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提供原件);
4、近三年类似相关业绩一项以上(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
5、服务团队简历与组织架构,公司简介;
6、银行资信证明(提供原件);
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提供原件);
8、产品授权必须为针对本项目的独家授权(提供原件);
9、为了更好地做好售后服务,国产产品仅允许制造厂家和制造厂家授权的一级代理商投标,其他投标无效;
10、进口产品除制造厂家和制造厂家授权的一级代理商投标外,附有间接“授权证明”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0.1)国外制造厂家给国内一级代理商的授权证明;
(10.2)国内一级代理商给直接投标人的授权证明。
(10.3)投标文件中附有间接“授权证明”的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附有两种授权证明:一是分销商(或办事处)给直接投标人的授权证明;二是制造厂家给分销商(或办事处)的授权证明。缺少其中之一,做废标处理;
(10.4)授权证明如果不是中文,必须翻译成中文,同时附上其外文授权证明。
(10.5)分销商、总代理、特约经销商等给多家公司授权参与本项目的投标(间接授权)后,如其自身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10.6)吉林省消防总队提醒各投标人,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授权证明,一经发现,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一年在吉林省消防总队组织的各种采购活动。
三、 凡有意参加的投标者,请携带以上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书、身份证原件于
四.所有投标书应于
五.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