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区是指全淹没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要发挥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作用,确保灭火的可靠性,减少由于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毒性对人们的危害,防护区一定要满足要求。
(一)防护区的大小
防护区不宜太大,若房间太大,应分成几个小的防护区。各类气体灭火系统对防护区大小的要求。
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防护区
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容积不宜大于3600m2;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m2,容积不应大于400m3.
2.卤代烷1301和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防护区
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2;当采用无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 容积不宜大于300m3 . ;
(二)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几个相连的房间是各自作为独立的防护区还是几个房间作为一个防护区考虑,应视其是否符合对防护区的要求而定。
二、防护区的结构
(一)防护区承压能力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 2kPa.使其能够承受住气体灭火系统启动后房间内的气压增加。
(二)防护区结构耐火要求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25h。试验和大量的火场实践证明,完全扑灭火灾所需时间一般在15min内。因此,二氧化碳扑救固体火灾的抑制时间为20min.这就要求防护区国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在20min以上。
(叁)防护区的开口规定
防护区不宜有敞开的孔洞,存在的开口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对可能发生气体、液体、电气设备和固体表面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防护区,若设自动关闭装置有困难,允许存在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但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开口的存在对灭火浓度的维持影响很大,不利于有效扑灭火灾。因此对开口问题一定要谨慎对待,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塬则: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应设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有困难时,应使开口面积减小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