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二氧化碳、IG541、七氟丙烷)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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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控制部分检测及维护方案
1、气体灭火系统相连的主电源系统工作情况检查。
2、气体灭火系统相连的备用电源系统工作情况检查。
3、防护区内探测器火灾报警的接受。
4、防护区内探测器故障报警的接受。
5、防护区内探测器的自动测试。
6、气体灭火系统相连的备用电源的自动投入。
7、与气体灭火系统相连的系统故障的自动报警。
上述检测工作,只是气体灭火控制部分的功能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