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消防斧是消防抢险救援工作广泛使用的破拆工具,本标准在GB 8389.2—87《斧的通用技术条件》,GB 8389.3—87《斧的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斧的特点,增加了部分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编写采用了GB/T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伟光、李宝忠、韩翔、李申。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斧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仅适用于消防平斧、消防尖斧。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30—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
3.1.1 消防平斧的外形如图1所示。
3.1.2 消防尖斧的外形如图2所示。
3.2 型号
3.2.1 消防斧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 11—82的规定。
3.2.2 消防斧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
标记示例:a)GFP 810 表示全长810mm的消防平斧;
b)GFJ 715 表示全长715mm的消防尖斧。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
4.1.1 消防斧斧头应采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钢材制造。
4.1.2 消防斧斧柄应采用硬质木材,含水率应不大于16%。
4.2 表面质量
4.2.1 消防斧斧头表面抛亮部分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 。
4.2.2 消防斧斧头不得有裂纹、夹层、锈斑现象,涂漆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一致,无漏漆、起泡、剥落和缩皱现象。
4.2.3 消防斧斧柄的木质表面应光滑、无腐朽、节疤和虫蛀孔,并涂清漆。
4.3尺寸和质量
4.3.1 消防平斧的尺寸和斧头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2 消防尖斧的尺寸和斧头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消防平斧尺寸和斧头质量
表2 消防尖斧尺寸和斧头质量
4.3.3 表1~2中凡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T 1804—92中最粗级制造。
4.4 对称度
4.4.1 如图3所示,消防斧斧头小面与斧孔中心的偏差量^应小于2mm。
注:AA为消防斧斧头小面中心线,BB为消防斧斧孔中心线。
4.4.2 消防斧斧刃与斧柄端部中心线的偏差(即对称度)应小于8mm。
4.5 硬度
消防斧斧刃硬度为HRC 48—56,斧孔壁硬度应不大于HRC 35。
4.6抗冲击性能
消防斧斧头刃部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重锤锤击,击后斧刃不应有裂纹,变形量不应大于2mm。
表3 消防斧斧头质量与重锤质量对应表
4.7抗拉离性能
消防斧斧头与斧柄拉离力应大于15 000N(试验过程中斧柄不应有断裂,试验后配合处不应有松动的现象)。
4.8平刃砍断性能
消防斧斧头平刃应能砍断直径10mm的Q 235A圆钢,且刃口应无明显缺刃、卷边和裂缝。
4.9 尖刃凿击性能
消防斧斧头尖刃应能凿裂C20混凝土试块,且刃口应无明显卷缺和裂缝。
5 试验方法
5.1 斧柄含水率检查
消防斧斧柄含水率用湿度计检查。
5.2表面质量检查
5.2.1 消防斧斧头表面粗糙度用表面粗糙度样块对照,或用表面粗糙度检查记录仪检查。
5.2.2 消防斧斧头和斧柄表面用目测检查。
5.3 尺寸和质量检查
5.3.1 消防斧斧头与斧柄尺寸用通用量具检查
5.3.2 消防斧斧头质量用精度不低于0.05kg的衡器检查
5.4对称度检查
消防斧对称度用通用量具检查。
5.5 硬度试验
5.5.1 消防斧斧刃和斧孔壁硬度用专用夹具夹持,按GB/T 230的规定进行。
5.5.2 消防斧硬度测试应在距斧刃口10mm范围内任意测三点,如有一点不合格再在该点附近测试区内测二点,其二点应合格。
5.6 冲击试验
消防斧斧头冲击试验应在专用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见图4,斧头用专用夹具夹持,夹具上支承点为斧孔端部远受击斧刃点、下支承点为斧孔端部近受击斧刃点。夹具宽度应大于所夹持斧体部位的宽度。重锤中心应锤击在距斧刃口15—25mm的范围内,重锤应在1m高度自由落下冲击二次,试验结果应符合4。6的规定。
5.7 拉离试验
消防斧的拉离试验应在材料试验机上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8 平刃砍断试验
取一直径10mm的Q235A圆钢,横放于低碳钢平板上,手握斧柄,用平刃对准圆钢砍击不大于三次至断后,斧头刃口应符合4.8的规定。
5.9 尖刃凿击试验
取一标准C20混凝土试块,手握斧柄,用尖刃对准试块凿击不大于三次至破裂后,斧头刃口应符合4.9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消防斧必须由厂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书。
6.1.2 出厂检验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a)尺寸与质量检验
b)表面质量检验
c)对称度
d)硬度检验
e)斧柄含水率检验
f)拉离试验
6.1.3 取样时,每批随机抽取三把,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1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100把也作为一个批量)。
6.1.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两年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6.2.3 进行型式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300把为一个批量(不足300把也作为一个批量),从中随机抽取5把作为试样。
6.2.4 检验结果如有一把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项型式检验的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产品上应标有:
a)产品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规格;
d)生产厂名;
e)生产日期。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标有:
a)生产厂名、厂址;
b)产品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标准号;
c)件数、重量(净重或毛重)、外型尺寸;
d)生产日期;
e)应标有“防止雨淋”等标志,其标志方法应符合GB 191—73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
每把消防斧应用纸或塑料袋包装,出厂时须用木箱或纸箱集装并固定在箱中。
7.2.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7.3运输和贮存
7.3.1 消防斧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重压和碰撞。
7.3.2 消防斧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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