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消火栓箱(以下简称栓箱)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栓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火栓箱 Fire hydrant box。
指安装在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管路上,由箱体、室内消火栓、消防接口、水带、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及电器设备等消防器材组成的具有给水、灭火、控制、报警等功能的箱状固定式消防装置。
4 分类。
4.1 型式。
4.1.1 栓箱按安装方式可分为:
a) 明装式;
b) 暗装式;
c) 半暗装式。
4.1.2 栓箱按箱门型式可分为:
a) 左开门式;
b) 右开门式;
c) 双开门式;
d) 前后开门式。
4.1.3 栓箱按箱门材料可分为:
a) 全钢型;
b) 钢框镶玻璃型;
c) 铝合金框镶玻璃型;
d) 其他材料型。
4.1.4 栓箱按水带安置方式可分为:
a) 挂置式(见图1);
b) 盘卷式(见图2);
c) 卷置式(见图3),
d) 托架式(见图4)。
4.2 基本参数及基本型号
4.2.1 基本参数
栓箱的基本参数以箱体的长边、短边和厚度尺寸表示(见表1)。
4.2.2 基本型号
栓箱的基本型号表示箱体的基本参数以及箱内主要消防器材的配置情况(见表1)。
4.3 栓箱型号表示方法
栓箱型号由“基本型号”和“型式代号”两部分组成.其形式如下:
4.3.1 基本型号。
箱体的长短边尺寸代号按表1规定。
栓箱内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用代号“Z”表示,不配置者不标注代号。
4.3.2 型式代号。
4.3.2.1 水带安置方式代号。
水带为挂置式不用代号表示,其余方式分别用下述代号表示:
“P”(盘)——盘卷式;
“J”(卷)——卷置式;
“T”(托)——托架式。
4.3.2.2 箱门型式代号。
箱门为单开门型式不用代号表示,其余型式分别用下述代号表示:
“S”(双)——双开门式;
“H”(后)——前后开门式。
编辑本段消火栓箱检验规则
栓箱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按表3 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按表3 的规定进行。
抽样
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每50 台消火栓箱为一抽样批量,抽检数为2 台;不满50 台时也必须抽检2 台。
判定规则
型式
按表3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合格时,该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A 类项目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若有B 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C 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四项,即判该产品不合格,若已有一项B 类项目不合格时,C 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二项,则该产品判为不合格。
出厂检验
表3 中规定的产品全检项目和抽检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产品为合格品。若该批产品的全检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被判为不合格;若该批产品的抽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