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印发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赵洪祝作出了“要在全省上下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见到成效”的重要批示,省长夏宝龙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副省长毛光烈率安监、经信、科技、消防等相关部门领导就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进行了专题调研。
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浙江总队积极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一时间提请省政府组织编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浙江省实施意见》)。在广泛调研论证、多次征求各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历时5个多月,数易其稿,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浙江省实施意见》。5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实施了《浙江省实施意见》。
《浙江省实施意见》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对部分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并在五大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全省消防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一是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方面,着重突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主体责任,实现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百分之百;二是在强化火灾预防方面,着重突出建设火灾事故防范体系、探索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实现火灾事故问责率百分之百;三是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面,着重突出实施重大火灾隐患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实现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率百分之百;四是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方面,着重突出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覆盖率百分之百;五是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着重突出我省“四大国家战略”区域的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
5月11日,浙江省政府召开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浙江省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副省长毛光烈代表省政府与11个地市领导签订了“十二五”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