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9日
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关于做好十八大期间安全工作的精神,着力消除市场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结合全市市场建设五年规划实施、专业市场改造提升等工作,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推进”的原则,加大对市场违章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对无证市场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建设东方品质之 城、幸福和谐杭州。
二、组织机构
成立杭州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俞东来副市长任组长,朱云夫副秘书长及市工商局副局长孙月红、贸易局副局长蒋朝龙、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元、公安消防局局长金松柏任副组长,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公安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委(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 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治理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治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技术规范标准。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不含农贸市场)。
(三)整治内容:各类消防违法、安全隐患等问题,市场开办的消防合法手续情况、市场建(构)筑物的合法情况、经营户的证照等情况。重点包括:
1.违章搭建中将几个独立市场建筑连在一起;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违反规定在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等行为。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 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等问题。
(四)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集中行动,规范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拆除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群众消防意识,提高消防技能,全面提升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环境,消除大型专业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市场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市场的消防安全, 明确市场主办方的全面责任(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属地政府的综合管理责任、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责任。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全面 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市场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牵头协调拆除辖区内市场违章搭建物并组织实施强拆,对市场或商户无证经营等非法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等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或在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停业的,报告同级政府,配合城管部门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三)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各类市场名称登记,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在接到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后,对不具备营业条件的市场依法不予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停办场内经营户一切证照。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以及市场内无证经营行为等非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贸易部门:参与制定市场消防安全治理方案;配合工商部门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做好行业主管单位的协调、牵头和指导工作。
(五)消防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市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场报经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停业处罚;负责研究市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消防设施的推广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
(六) 城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市场进行巡查,对国有土地上及撤村建居区域内存在违法建筑、违章搭建行为的市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 期不拆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规定的强制拆违程序,移交各区拆违办实施强制拆除,并将材料抄送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并做好强拆的配合工作。
(七)规划部门: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建筑物的规划审批情况;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对专项治理涉及的相关市场用地情况;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和移交,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九)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做好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市场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实施打击。
(十)电力部门:负责对市场的电器线路安装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电气线路整改,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协助开展联合执法。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2年11月5日前)。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立即行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2年11月6日-11月25日)。
由政府(管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实施方案对每家市场的重点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集中会诊阶段(2012年11月26日-12月20日)。
各地要汇总排查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前期排查出存在较为严重火灾隐患的市场逐一进行会诊和现场检查,明确整改方案。对确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各地政府要坚决挂牌督办,并将挂牌名单集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5日)。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签定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各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依法督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进行整 改。各地政府对各类拒不整改的违法违章市场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牵头,公安、消 防、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依法拆除;对到期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市场,各地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列入市政府挂牌整治范围。
(五)验收阶段(2013年1月6日-1月10日)。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地市场整治工作机构要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 书面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措施;对措施不力、作风拖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领导的法律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重视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以公安、贸易、消防、规划、 工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工作责任人。
(二)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共同抓好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对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专业市场要落实重点整治,集中开展会诊、专家评审和挂牌督办,消除火灾隐患,拆除违章搭建。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未落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对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市场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从严整治。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的 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各地要在前几年市场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以较为强硬的态势全力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开展执法,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最大程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信息反馈。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落实信息联络员,每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和典型执法案例。公安消防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