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公安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视频会议”结束后,青海省公安厅第一时间组织召开视频会议,总队全省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传达学习刘金国副部长讲话精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各州、地、市公安消防部队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总队长刘江民主持,省公安厅副厅长陆元庆作了重要讲话。
国务院《意见》颁布以来,省公安厅报请青海省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建设、财政等23个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广泛调研,多次研究讨论,形成《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已于5月24日批准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两个《意见》和公安部会议精神,陆元庆副厅长在会上强调: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贯彻。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的《意见》,并将今天的会议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各地要依托新闻媒体,举办大型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的宣贯学习《意见》。省公安厅还将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安厅方案出台后,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要结合省情,狠抓工作实践。各地要认真领会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和部消防局陈伟明局长的讲话精神,结合青海经济、民族、文化、地理等省情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深化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大胆探索和创新符合我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的消防工作举措,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三是要分解任务,严格考核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意见》总体工作目标,结合实际,逐级分解工作责任,设定阶段性目标,量化考核指标,科学制定《意见》实施的目标进程,并积极协调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和《十二五规划》之中。要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