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琼山区消防大队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谐警民关系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部局5项机制34项制度,全面推进执法行为标准化、效能评价科学化,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深化,较好地实现了法律秩序、安全效益、人民需求的和谐统一。近五年来,大队没有一起因执法问题上访的案件,没有一起行政诉讼败诉案件,2010年被评为海口市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 以标准化为牵引,拓展“五规范”内涵,大力提升执法质量。一是规范执法程序。大队针对当前执法中出现的“积极”执法、消极执法、隐蔽执法、陷阱执法等问题,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具体要求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信息主导警务,防止执法活动的随意性。实行重大执法活动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充分保障知情权。坚持严格审批把关制度,确保程序公正;坚持阳光执法,在公开执法全过程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执法、见证执法的权利,让执法正义成为当事人看得见的正义。坚持程序运行的完整性,保证履行职责到位、执行到位。 二是规范执法证据。大队规定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必须收集6类证据:即证明违法嫌疑人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身份证据必须收集,证明违法嫌疑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职责的证据必须收集,证明法律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证据必须收集,证明合法、违法、从重、从轻情节的证据必须收集,证明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证据必须收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落实情况的证据必须收集。三是规范法律适用。大队按照安全优先、处罚优先原则规定了有关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认真梳理了55个消防行政处罚案由,进一步明确了36种违法行为的适用条款,确保适用法律准确。四是规范自由裁量。大队严格按照总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标准进行量化执法,从制度上压缩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空间,从源头上降低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五是规范文书档案。大队严格按照总队《消防执法文书档案标准》,在统一格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案件案由、统一法律文书要素、统一文书档案样卷、统一案卷装订保管,并坚持通过召开执法例会,对法律文书、案卷质量进行评比排名、点评,重点纠正法律用语不严谨、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每份法律文书、每个案卷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要求。 以科学评价为载体,建立“四对应”评价机制,强力提高执法效能。一是坚持消防行政许可项目档案要求与实际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相对应。主要做到“四个一致”:即许可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经营性质与该项目实际情况相一致,防止利用一个许可证多点经营、擅改地点、规模经营等问题;许可项目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疏散设施、防排烟设施与许可资料要求相一致,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通过审批;实际抽查、测试记录与项目实际功能性质相一致,防止虚假记录、防止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许可项目资料与该项目单位所存资料相一致。二是坚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与隐患整改效果相对应。主要做到“五个一致”,即排查数量与检查记录相一致,以记录为准,防止在隐患数量上作数字游戏;检查重点单位的次数和重点单位记录相一致。我们规定,对重点单位每年排查不少于六次,排查情况由被检查单位填写记录,确保执法人员出勤出力;抽查记录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相一致,防止检查绕着隐患走、绕着困难走,规避责任;隐患整改结果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相一致,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与消防法规要求相一致,防止排查工作中重隐患轻管理问题。三是坚持消防执法资料与单位档案相对应。具体做到:公安消防机构所存的法律文书附卷联与单位所存法律文书相一致;法律文书要求内容执行情况与单位资料记录相一致;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文件要求与单位存档资料相一致;单位上报公安消防机构的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相一致。四是坚持执法服务质量与社会单位满意率相对应。重点把执法的过程变为宣传培训的过程、指导服务的过程、收集民意的过程,不断提升社会单位对消防执法的满意率。在工作中用员工“三会”素质印证执法宣传培训质量。效能评价人员定期不定期深入重点单位提问员工消防知识技能,了解执法宣传培训情况;用“三卡”印证执法人员廉政情况。并坚持落实“三卡”征询意见制度,广泛发放行政审批意见卡、重点单位服务卡和重大处罚反馈卡,把执法的过程变成征询民意的过程,使执法活动时刻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视野,确保公正执法、廉正执法。 以责任追究为抓手,完善“问责”制度,着力增强执法责任心。大队在明晰执法责任的同时,不断健全执法过错问责制度。并大力开展执法“零过错”活动,把“案件合格率”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先、干部晋升考察的主要指标,对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执法错误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在问责范围上,实行执法主责人制度,对任一监督执法活动,都明确一名主责人,出现过错,首先对主责人问责。同时,按照承办人、、法核人和审批人在执法中的过错,逐级逐层问责,顶格处理,充分体现过错问责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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