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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消防网-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河北消防网

   日期:2012-11-23     来源:河北消防网    作者:河北消防网    浏览:316    
核心提示: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首次明确,旅游部门在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前,要通报当地公安

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首次明确,旅游部门在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前,要通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不达标不发房屋产权证

《意见》提出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对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审批的娱乐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旅游部门在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前,要通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首次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意见》规定,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超标准、超规范建设工程等火灾高危单位,年内制定更加严格的省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监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要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大力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十二五”期间,未建消防队(站)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到今年11月底前,省、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分别组建不少于100、50人的跨区域救援机动队,各县(区)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不少于30人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公安现役消防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招聘消防专职队员补充。 到2015年底,全省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全部取得职业资格、执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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