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河北省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市民实名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实后,可获得1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河北省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火灾隐患进行奖励。
公民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对实名举报、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全省统一设置“96119”为举报投诉热线电话。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络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及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向举报人颁发奖金。对经核实的一般火灾隐患举报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对经核实的较严重火灾隐患举报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对经核实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人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匿名举报的,举报人未提供联系方式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设区市级、县级政府要划拨一定数额的举报投诉专项奖励资金,并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执行奖励的申报、审批、发放等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违规奖励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明确具体举报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