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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新规”

   日期:2012-11-16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浏览:417    
核心提示: 记者从全省公安机关学习宣传贯彻《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由省公安厅颁布实

    记者从全省公安机关学习宣传贯彻《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由省公安厅颁布实施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新规”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5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新规”要求,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同时还应对包括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和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等五大类场所,每年实施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此外,公安派出所还应对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由各地每年结合当地实际,按抽查范围内单位总数的20%-30%确定。
    据介绍,公安派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新规”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可对单位及个人九类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是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违法行为名称为: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可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给予对个人警告、五百以下(含本数)罚款;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并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适应消防安全形势和任务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火灾形势仍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消防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消防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共同参与,实行多警联勤、齐抓共管。目前,全省共有2200多个公安派出所、5万多民警。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综合性战斗实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公安派出所依法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既是对当前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一个有力支持和补充,又有利于延伸消防工作触角,健全消防监督管理网络,促进消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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