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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颁布首个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2-03-21     作者:消防天下    浏览:359    

         9月26日,从新疆石河子公安消防支队获悉,农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日前召开专题会议,通过《石河子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此标志着石河子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化道路。据悉,该《规定》也是新疆首个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据悉,《规定》首次明确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的资金保障,明确了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并就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较好的解决了新、老高层建筑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的问题及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的遗留问题)。

  据石河子公安消防支队介绍,《规定》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划、房地产、建设、市政、工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依法严格审批,强化职能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完善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网络;通过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全面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督促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自身安全。

  《规定》强化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防控措施,就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措施为要求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要求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按小区、楼栋号统一设置永久性标识;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纳入工程质量总体验收,并加强动态监管。

  《规定》还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明确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建筑,可申请政府派遣公益性岗位,由安保公司统一培训、统一派遣、统一管理,使原有高层居住建筑居民的物业管理费用不致大幅上升。

  《规定》强调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措施,重点对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和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行为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特别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记者了解,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应当实行严格和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该条例于今年10月1日实施。(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消防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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