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单位违法占用疏散通道、推放物品遮挡消防栓……根据7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公安厅相关规定,从9月起,单位及个人如果有包括以上的10类消防违法行为,本地派出所有权予以警告并视具体情况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笔者日前从广东省惠州市消防支队获悉,9月以来已有17家单位收到了8家派出所开出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惠州市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公安派出所将负责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不同的警数指定两到三名以上专(兼)职民警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专职民警还需参加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后,才能持《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上岗。
在日前召开的惠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晓阳表示,省、市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细化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监督检查范围、内容、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部审批权限。
刘晓阳介绍,今年年底前,惠州市各派出所均应设立消防办公室,从警务、经费、办公设施、装备等方面给予保证,全面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同时获悉,自9月以来惠州8家基层派出所已经向17家单位发出17份消防罚单。惠州市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除开罚单外,惠州市各派出所还对4025家单位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3850多处(项),责令改正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3200多处(项)。
话你知:十类消防违法行为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自动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防火门、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