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政府在召开的64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新的《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并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予以公布实施,同时废除了2008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为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萍乡市政府根据新《消防法》和新《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消防支队,对2008年市政府出台的《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之前对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修订征求意见,以及新《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形成一份意见征求稿。为确保新的《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切实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其应有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萍乡市政府召开了《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改意见征求会。
新的《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共29条,分别对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系统;市、县(区)公安机关;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和要求。新的《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责任,有效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萍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来源:江西萍乡消防支队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