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申请(从未获得过申请类别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申请人)
1、限制类强制性认证产品(火灾报警、消防水带)
(1)若申请人在2011年6月1日之前未获得过各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机构)所申请产品的强检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及我中心公布的“限制类产品前置性核实要求”先行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2)若申请人在2011年6月1日前获得过强检报告并公布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则应补充企业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申请前需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检验中心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现场进行抽封样品,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检验合格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非限制类强制性认证产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防火窗)
(1)若申请人获得过以下产品(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防火窗)的强检报告并公布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防火窗的强检报告,应首先向我中心提交送检申请,根据我中心出具的送检通知单由申请人自送样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的根据指定检验机构上传的经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和检验报告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若申请人获得过所申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检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可先行到相关检验中心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产品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扩大范围申请(火灾报警、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申请人在提交扩大范围申请之前,应确认所申报的产品是否为已获证单元内覆盖的产品,若属于已获证单元内扩大申请,请将该单元内所有获证产品与其一并提交。
1、若申请人已获得该申请产品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申请人同时通过2011年度监督,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以及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申请人未获得过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的,可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经我中心同意后将检验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检验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必要时需安排工厂检查)。
2、若申请人已获得该申请产品的强检报告并公布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申请人同时通过2011年度监督,应到相关检验中心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以及经检验中心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安排工厂检查,检查结论为合格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产品进行强制检验,应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现场抽封样品,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检验合格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所有向我中心提交的申请一律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办理,具体操作方法请详见于我中心网站的“网上申报指南”栏目《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操作手册》,为解决广大企业的疑难问题,提高工作效率,我们设定了统一的电子邮件平台处理申办问题,有关问题将在1~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本通知中涉及的强检报告需为指定检验机构在检验业务范围内出具的。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