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灭火剂产品型式认可获证企业:
2011年6月1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剂产品》(详见2011年第11号公告),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此,我中心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制定了灭火剂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灭火剂产品型式认可获证企业应根据认证实施规则附件四《灭火剂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五《灭火剂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要求,立即着手修订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建立健全产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等有关程序,确保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满足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本次证书转换工作分三个阶段,主要内容为:
(一) 第一阶段:对原型式认可获证企业开展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内容及证书转换要求的培训工作,对原型式认可获证单位开展全部申报资料的确认工作。
为适应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对原型式认可获证单位的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原型式认可获证单位负担,根据我中心的统一安排,由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技术发展部具体负责组织第一阶段的培训工作和落实企业全部申报资料的确认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编:300382
联系人:刘玉恒022-58387886、张桂芳022-58387876
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负责与原型式认可获证单位进行联系,布置培训工作,发放有关资料并进行企业申报文件的确认工作。经过培训的原型式认可获证单位,应尽快向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提交产品特性文件表(新版)、已获证产品单元划分清单等文件,由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
为严格执行证书转换工作规定,获证单位培训及资料确认工作须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二) 第二阶段:证书转换申请及办理
1、申请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的产品,须满足其中下述条件:
1)持有12个月之内原型式认可证书保持通知的企业;
2)因生产厂搬迁等原因,12个月内曾接受过我中心工厂检查的企业;
3)所有产品型式认可获证时间未满12个月的企业;
4) 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获证单位,应尽快申请“监督重检”,待证书恢复后方可提出证书转换申请;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原型式认可获证单位,请通过网上留言方式联系我中心业务二部,由业务二部负责解释与沟通)。
2、申请强制性认证证书换版,应提供下述文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已盖章确认的新版产品特性文件表;
4) 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已盖章确认的已获证产品单元划分清单;
3、经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培训、资料确认符合,同时满足前述1、2项要求的获证单位,应立即在我中心网站(www.cccf.net.cn)上“网上受理”栏目中的“送检申请”界面,选择“灭火剂证书转换”,按单元(业务系统中x.1为单元内主型产品,x.2-x.n为单元内的其他产品)提交申请,同一单元内所有原型式认可获证产品必须同时申请。
4、对于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我中心业务一部和信息服务部协助处理。
业务一部联系人:
冯 伟 010-67283071、宋立丹 010-67283075
信息服务部联系人:
乔东恒 010-87273608 付 林 010-66269394
为方便获证单位联系,也可通过登陆中心网站留言或通过在线QQ联系。
(三) 第三阶段:证书换发。受理申请后,我中心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技术评定,为获证单位换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必要时将安排工厂检查验证和/或产品检验验证工作),有效期五年。同时,注销获证企业持有的所有对应产品原型式认可证书。
三、本次强制性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我中心和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一律不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诸如:培训费、资料费、会议费等等。
四、本次规则转换期间,强制性认证证书与尚未转换的型式认可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其证书状态。
五、2012年6月30日,我中心将注销全部灭火剂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删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的相关产品信息。
六、为规范证书转换工作,切实提高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强制性认证指定检验机构的工作水平,我中心特设投诉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欢迎广大获证企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投诉热线电话:010-87279101
网上信箱:登录我中心网站(www.cccf.com.cn),点击“建议投诉”栏,将投诉内容按要求填写提交。
联系人:技术监督部,胡群明、王捷
专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