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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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验收并入竣工联合验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具备消防查验专业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明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仓库20%、其他工程5%的比例抽查,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对建设单位未按《暂行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细则》
《暂行规定》和《细则》是贯彻《消防法》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的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切实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验收并入竣工联合验收。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指导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具备消防查验专业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推动服务关口前移、日常监管同步、问题过程化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过程监管,推动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强化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管。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对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环节发现的参建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处罚;涉及其他专业工程的,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规范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申请。其中,第(一)项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以及“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两个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
四、明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仓库20%、其他工程5%的比例抽查,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对建设单位未按《暂行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改建工程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但未办理消防手续的既有建设工程,经依法依规处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可以补办消防手续。符合《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和《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改建工程(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应按设计功能对应的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
六、做好信息共享与联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信息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互通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调查提供工作支持并提出意见,及时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和图审机构改进工作。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把落实《暂行规定》和《细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定推进措施,明确责任科(处)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队伍建设,积极争取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支持,落实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的定期报送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展的要求,建立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人员,于双月份20日前将工作报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报者将予以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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