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本次最新发布的《修订稿》中,都有哪些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对建筑行业又将带来哪些影响?我们该如何应对改变?
接下来,便跟随小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新修订稿有哪些内容需要格外重视?
在《修订稿》中,有部分内容值得工程人去关注重视,一个是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另一个是招标项目的采购标准。新增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并对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如下: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
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
文件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我们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在将16号令和843号文合并基础上,对16号令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性补充规定,并明确了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现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修订稿》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0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上款中规定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虽然不足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
项目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之和计算。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上款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本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同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同时废止。
三次变动,有人欢喜有人愁
第一次变动是2018年6月1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正式施行,取代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次变动是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16号令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了补充说明。
第三次变动则是本次的《修订稿》,详细的内容我们也有所了解,那么回归到行业本身,如此频繁的变动,对于工程人究竟是好是坏?
对于行业大部分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本次《修订稿》是值得欢喜的。它在前两个文件合并的基础上对包括预算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依法必须招标范围进行了补充或解释说明,意味着市场又进一步开放,更加公平,人人都有机会。
当然,对于往常哪些不守法、不按照规定行事、喜欢走偏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修订稿》所带来的消息足够令他们愁苦一段日子的了。
机会永远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复杂的办公审核流程,繁琐不透明的线下采购方式,以及多变难管控的劳务问题,这些传统所遗留下来的行业通病对于工程企业来说,是发展的最大阻力。
那么在此困境下,工程企业又该如何破局重生?学会借助互联网工具或许便是目前最好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例如工程管理问题,工程企业便可以利用互联网工具实现线上化管理,通过大数据应用,实现对质量、安全、进度等方位管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除此之外,互联网工具也能帮助企业开源节流,提升发展速率,快速占领市场,接更多的项目,赚更多的钱。
领筑便是国内专业垂直的消防机电产业互联网服务品牌,现以消防机电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入口,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帮助全国十万家工程公司和50万名商务经理,解决项目把控难、用工管理难、预算控制难、经营合规难、承包管理难、资金引入难、风险控制难等问题,并为客户提供金融、教育、咨询等各类增值专业服务,推动产业升级。
【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原作者不同意,请联系删除。感谢原作者整理分享】
免责声明:本号内容来源于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凡备注领筑公众微信号文章,转发需备注(来源/领筑公众微信号)
来源: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