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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发生事故,如何定责/处罚?住建部新通知已发布!

   日期:2020-03-20     浏览:464    
核心提示:2020年3月5日,住建部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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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住建部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强调: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开复工前安全条件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大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并对重要文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2.jpg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务必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清楚的认识。依据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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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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