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代表来到渝北区检察院,送上“情系百姓 秉公办案”锦旗。渝北区检察院 供图
历经11年,重庆市渝北区芳草绿岸小区的一处商业门面终于被拆除。关于该门面是否占用了消防通道,渝北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曾先后作出不同判决。
2015年4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驳回了芳草绿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再审申请后,业委会向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抗诉,重庆高院指令重庆一中院再审此案。今年1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将案涉地理位置恢复为消防通道。
一审采信涉案物理位置系消防通道
芳草绿岸小区由重庆市森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望公司”)开发。
2007年7月31日,黄女士以35万余元的价格从森望公司购得一处商业门面(6幢门面2)。2008年4月30日,黄女士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买卖行为发生后,芳草绿岸业主与森望公司发生争议。小区业主认为,森望公司将本属于芳草绿岸全体业主共有的车行主入口兼消防通道私自改成了门面,并出售给黄女士,侵犯了业主的利益,且违反了消防法的禁止性规定。
2013年,业委会将森望公司与黄女士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森望公司、黄女士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黄女士辩称,对芳草绿岸业委会诉称的涉案房屋是否系将消防通道改成门面的事实并不知情;森望公司辩称,前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业委会诉称该公司将消防通道私自改成门面的事实不成立。
2013年8月2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8115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载明,芳草绿岸6幢门面2与施工图纸F栋1层6-11轴和B-E轴之间的物理位置同一(以下统称“涉案物理位置”)。
判决称,关于本案争议的涉案物理位置的性质认定问题,对该建筑位置的性质认定,应当还是以最原始、最有效的书面证据为准。从本案来讲,争议标的是否属于消防通道,应当以该建筑在城乡建设档案馆存档的图纸为准,芳草绿岸业委会举示的从城乡建设档案馆复印出的竣工图显示,该物理位置确属消防通道。另外,经消防主管部门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该位置确属消防通道兼车行道主入口,结合森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万荣的承诺书,一审法院对芳草绿岸业委会主张涉案位置属消防通道的意见予以采信。
渝北区法院判决,森望公司、黄女士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审认定涉案物理位置用途为商业门面
森望公司对前述判决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4年7月3日,重庆一中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91号民事判决,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81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称,2012年7月26日,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致函芳草绿岸业委会,该函载明涉案物理位置为小区的车行主入口兼消防车通道。
该院认为,芳草绿岸业委会举示的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档案室备案的F栋一层平面图虽然载明,涉案物理位置的用途为消防通道,但依据一审森望公司举示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在二审中该院调取的经质证的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档案室备案的森望·芳草绿岸F栋一层电气平面图、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管(规划部分)备案的森望·芳草绿岸F栋一层平面图(施工图)、《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附页》、《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等文件及走访笔录,应当认定涉案物理位置的用途为商业门面。
该院认为,对芳草绿岸F栋一层平面图、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致芳草绿岸业委会的函,因与前述该院采信的证据证明内容不一致,故该院对该部分证据涉及涉案物理位置属消防通道的内容不予采信。原判认定涉案物理位置的用途为消防通道不当,应予纠正。
重庆一中院作出该判决后,业委会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重庆高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24号民事裁定,驳回业委会的再审申请。
该裁定载明,对涉案物理位置究竟系“小区的车行主入口兼消防车通道”还是“商业门面”,应依规划、消防等相应职能部门的认定为准。根据二审法院调取的文件,应确认涉案物理位置经规划和消防部门认定为“商业门面”。
该院认为,至于渝北区公安消防支队给业委会出具的函,因与该支队在对芳草绿岸建筑工程进行正式消防验收时出具的意见书不符,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检察院抗诉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业委会向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渝北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受案后,案件承办人多次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前往小区现场勘验,到渝北区城乡建委、重庆市规划测绘档案馆、渝北区消防支队、专业测绘公司等单位调查核实,收集了大量一手资料。
结合原审案卷及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承办人认为:对该案所涉物理位置性质的判断,应以开发商建设竣工的原始书证、消防职能部门的认定以及小区消防通道现状等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后续取得的规划许可以及产权证来反推案涉物理位置建筑的性质。判断是否为消防通道,应着重参照小区的总平面图,而不是依据存在互相矛盾的局部平面图;渝北区消防职能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虽将相关楼层的整体描述为“商业服务网点”,并未指出案涉具体位置的性质,但该部门在加盖公章的函件中则明确指出该案涉及的黄女士所购门面处系消防通道;加之,经实地考察、现场测绘,发现小区当前并无合规的消防通道。
据此,渝北区检察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黄女士门面所在处为商业门面,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判决结果错误,该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抗诉意见。
经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将案涉物理位置恢复为消防通道。
渝北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敦促当事各方及时履行生效调解书。今年1月,在当地街道办的支持配合下,该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商业门面予以拆除,阔别11年之久的小区“生命通道”得以恢复。
1月14日,业委会代表来到渝北区检察院,送上“情系百姓 秉公办案”锦旗,并代表小区3000多名业主向渝北区检察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