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明确消防救援衔的授予对象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之前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表述,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