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注:建筑业因适用于11%税率,则由11%降至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附: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 类别 | 税目 | 税率 |
1 | 应税—货物 | 销售或进口货物 | 16% |
2 | 应税—劳务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6% |
3 | 应税服务—有形动产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6% |
4 | 应税—货物 |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 |
10% |
5 | 应税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 | 10% |
水路运输服务 | 10% | ||
航空运输服务 | 10% | ||
管道运输服务 | 10% | ||
6 | 应税服务—邮政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 | 10% |
邮政特殊服务 | 10% | ||
其他邮政服务 | 10% | ||
7 | 应税服务—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10% |
8 | 应税服务—建筑服务 | 工程服务 | 10% |
安装服务 | 10% | ||
修缮服务 | 10% | ||
装饰服务 | 10% | ||
其他建筑服务 | 10% | ||
9 | 应税服务—现代服务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10% |
10 | 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 | 销售不动产 | 10% |
11 | 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10% |
12 | 应税服务—电信服务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13 | 应税服务— |
贷款服务 | 6% |
直接 |
6% | ||
保险服务 | 6% | ||
金融商品转让 | 6% | ||
14 | 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的无形资产销售 | 6% |
15 | 应税服务—现代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6% |
信息技术服务 | 6% | ||
文化创意服务 | 6% | ||
物流辅助服务 | 6% | ||
鉴证咨询服务 | 6% | ||
广播影视服务 | 6% | ||
商务辅助服务 | 6% | ||
其他现代服务 | 6% | ||
16 | 应税服务—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6% |
6% | |||
旅游娱乐服务 | 6% | ||
餐饮住宿服务 | 6% | ||
居民日常服务 | 6% | ||
其他生活服务 | 6% | ||
17 | 出口货物 | 货物 | 0% |
18 | 出口劳务 | 劳务 | 0% |
19 | 航天运输服务 | 航天运输服务 | 0% |
20 | 国际运输服务 |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 0%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 0% |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0% | ||
21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 研发服务 | 0%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0% | ||
设计服务 | 0% |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0% | ||
软件服务 | 0% | ||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0% | ||
信息系统服务 | 0% | ||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0% |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0% | ||
转让技术 | 0% | ||
22 | 其他服务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