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召开消防安保工作视频调度会
1月28日上午,公安部消防局召开视频调度会,通报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近期工作情况,强调部署
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召开
会议要求,清明节前夕,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民政、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以公墓、陵园、寺庙等祭祀场所以及文物
会议强调,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春季防火特点和当地民风民俗,加大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大风天及野外用火警示。要广泛开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宣传活动,教育群众在祭扫活动中安全用火,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备勤责任。要加强与
清明节防火,古来有之
本月5日,就是我国传统节日“清明节”。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传承至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是我国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在这个节日,我们在进行祭祖和扫墓的同时,还能够“踏青”,所以,清明又叫“踏青节”。
文人骚客在清明节里留下了无数流传后世的诗词,如大家所熟知的杜牧《清明》:
拥有这么久远历史的节日,古人自然也深韵防火之道,如:《周礼·秋官炬氏》中有记载:“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中国。唐代清明节前禁火的“火令”也是涉及防火的法律。
而古人更是颁布各种律法对火灾进行管理,如最早见于史料的防火律法是殷代的“殷王法,其中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条款。意思就是为防止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死灰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规定了“断其手”的刑罚·
在宋代,律法对失火犯和救火失职者给予历史上最为严厉的制裁。例如:“放火者斩,仍没其家,遗火烧屋宇,军幕入财物积聚通会钱三贯足以上者斩;军中有火救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部等处者斩……”。
现有法律对防火、引火的刑罚
我国刑法对防火致人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有明确的刑罚条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放火罪作出了规定,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结语
清明节踏青祭祖,缅怀先人英烈之余,我们更要注重山林防火安全。防止火灾即是对先人英烈最好的哀思,也是今人比古人更懂法更知法且付诸于行最好的明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