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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明确: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消防演练

   日期:2018-03-08     来源:齐鲁壹点    浏览:699    
核心提示:3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该规定将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制定灭

    3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该规定将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其中,各单位都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等。

    同时,还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另外,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我省还规定了其他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与此同时,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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