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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场所、十项必查”:哪六类?查哪些?看这里!

   日期:2017-12-25     浏览:278    
核心提示:一、六类场所(一)小档口。(二)三合一场所。(三)群租房。(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养老服务机构。(六)寄宿制学校。
 一、“六类场所”

  (一)小档口。

  (二)“三合一”场所。

  (三)群租房。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五)养老服务机构。

  (六)寄宿制学校。

  二、“十项必查”具体内容

  (一)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各类建筑(场所)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

  (二)电线套管。各类建筑(场所)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

  (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各类建筑(场所)均应保持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紧急逃生通道畅通。外墙设置防盗铁栅栏一律拆除,居住类场所确需安装的,应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并设置缓降器、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四)合用场所物理防火分隔。住宿场所与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合一设置的,必须实施实体墙物理防火分隔。

  (五)违规住人彻底搬离。各类建筑(场所)均不得违规住人,一经发现必须彻底搬离。

  (六)清理电动自行车。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七)拆除木质阁楼。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采用木质材料搭建阁楼,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八)拆除易燃材料。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九)群租房明确消防管理责任。严格按照《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要求,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施专职管理员夜间巡查措施。住宿3人以上的场所,一律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住宿30人以上的场所,一律按照标准安装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明确专人实施24小时值守看护。

  (十)施工现场落实消防安全保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实施现场看护,配置临时消防设施和足够灭火器材,保障临时消防用水,依法依规实施动火作业,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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