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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法律文书 (样式)》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5-10     来源:注册消防工程师    作者:李鹏燕    浏览:1488    
核心提示: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相配套,并对注
 关于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法律文书 (样式)》意见的通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相配套,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施注册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或者“(此处印制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或者“(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由使用该文书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者受理专用印章。文书尾部注明当事人签收处仅在存档的文书中印制。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处填写年度;“第号”处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存档文书尾部印制的当事人签收处在采取当场交付法律文书时使用,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书面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式样见《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8、文书中抬头的“:”横线处填写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横线上或者自然段的内容供选择,在使用文书时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核查情况,填写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式样见《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时,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及涉及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签名。

    1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向原许可机关通报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时,可以使用行政公文。

    12、本式样未规定的文书式样,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

    二、具体要求

    13、《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更换申请表(式样四),是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以及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补办、更换时所使用的文书。上述申请表及说明,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反面印制。

    14、《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更换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式样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或者不受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或者补办、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申请时所使用的文书。标题中横线处根据申请类型分别填写“初始”、“延续”、“变更”,正文“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后的横线处,根据申请类型分别填写“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证书补办”、“注册证书更换”、“执业印章补办”、“执业印章更换”字样。

    15、《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不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决定书》(式样六),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经依法审查,不予初始、延续或者变更注册时所使用的文书。对存在的不予注册情形,应当列明涉及情形的具体情况。“总队(局)”处印制“总队”或者“局”字样,并与“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一致。

    16、《撤销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决定书》(式样七),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且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当事人,经审查后,依法撤销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时所使用的文书。

    17、《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式样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注册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特种水印纸全彩色防伪统一印刷、制作,并应当对颁发的证书复印一份存档。

    18、《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式样九),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注册决定后颁发给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个人印鉴,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19、《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式样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式样十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责令注册消防工程师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所使用的文书。“具体问题”后填写检查发现的违法执业行为的具体情况。式样十一中的“(可根据实际增减)”字样不印制,此项填写时根据责令改正期限的不同增减。

样式一

    说明

    提交《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初始注册申请表》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提供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文件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样式二

    说明

    提交《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延续注册申请表》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注册证;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3、前一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4、前一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同时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相关材料。

样式三

    说明

    提交《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变更注册申请表》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2、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变更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包括:

    ①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②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机关单位工作证明;

    ③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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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5mm,宽89mm。

    2、字体要求:

    1)证书中中文字体用仿宋,英文用TimeNewRoman;

    2)封面中中文字号用四号,英文字号用小四;

    3)第二页中中文字号用小三,英文字号用四号;

    4)其他页中中文字号用小四,英文字号用五号;

    5)证书中“延续注册”、“备注”、“注意事项”及“Note”加粗。

    3、注册编号由11位数字组成:

    1)第1位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2)第2、3位为为聘用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

    3)第4、5位为首次获得该级别注册证的年份末尾两位(如: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初始注册的年份);

    4)第6-11位为顺序号,如“000001”。

    4、证书管理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和6位数字组成,如北京为“京000001”,湖北为“鄂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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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执业印章的形状为圆角矩形,长为40mm,宽为18mm。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字体为宋体10号,居中。

    3、执业印章的印模颜色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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