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法惩治好食“野味”的陋习
针对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的情况,25日提请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严格规范了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草案,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中国代表何勇认为,这一条款与草案一审稿相比有明显进步,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好食“野味”这一陋习的惩治决心。
本月初,海南三亚水产码头发现百余条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路氏双髻鲨(俗称锤头鲨)被剁出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高级工程师吴钟解表示,这种对濒危保护动物公然出售的行为,说明渔民对物种“濒危”的知晓度不高,保护意识较弱,与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也有关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如果增加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将属违法,必将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装上法律的“牙齿”。
将从法律层面保障人们的公共文化需求
一年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有望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有望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草案还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强调了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化。
政府可根据需要征用民用运载工具
本次会议审议的国防交通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删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聘人的限制性规定
近来,民政部陆续公布了几批山寨社团和离岸社团名单,这也凸显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加强管理的必要性。本次审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属于三审稿,对二审稿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数量、驻在期限不再作限制,删除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办理程序,增加加强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
另外,根据草案三审稿,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