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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日期:2016-04-21     浏览:612    
核心提示:广西将建立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开展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满足县镇、开发区、景区和单位消防需求 近日,自治区政府颁
   广西将建立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
 
   开展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满足县镇、开发区、景区和单位消防需求
 
   近日,自治区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消防站不足的市县以及消防需求较大的镇、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和部分单位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开展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以及日常的消防设施维护、教育培训等工作。该办法将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
 
   建立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根据《管理方案》,广西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都将按照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同时,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000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消防队承担防火灭火应急救援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将承担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等职责。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面向社会招聘消防队员和文员
 
   新设立机构后,对人员如何管理成为首要的问题。根据《管理办法》,除了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照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消防文员招聘对象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公民。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职业技能证书以及特种技能的公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优先录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将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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