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次考核,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专门下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考核工作组将在4月底结束对青海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部分。考核中,考核组将结合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评定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梯次界定。
目前,青海省市(州)政府结合考核细则和省政府《2015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督导行业系统开展自查自评,查缺补漏,并全面组织公安、综治、安监等部门深入消防重点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