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在济阳县一农贸市场经营着一家副食商店,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去年9月14日0:16,店铺突然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因现场没有停电,无法开展扑救。0:33,消防部门拨打供电单位服务热线,要求其立即停电。直到1:36,电路才被切断,延误了救火。张红因此将供电单位告上法庭。
当日现场,经消防部门指挥员及中队通信员7次催促,凌晨1:36,供电单位技术人员打来电话告知电路已被切断。法院认为,供电单位断电过程用时超过了1个小时,明显存在迟延断电的行为,应当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张红的货物损失已经无法鉴定的客观实际情况,济阳法院酌情认定,供电单位对鉴定部门鉴定后确定的张红的损失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供电单位赔偿张红财产损失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