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于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由企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对于停产矿山,还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企业要再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证机关和审批机关要定期在媒体公布停产停建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停产停建期间,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不得直接延期或简化程序;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按照非法生产、非法建设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为契机,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非煤矿山结构,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