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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出台森林防火条例 造林炼山烧荒等需审批

   日期:2016-03-31     浏览:574    
核心提示:3月29日,笔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了解到,我区将出台森林防火条例,拟确定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
    3月29日,笔者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了解到,我区将出台森林防火条例,拟确定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并规定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明沛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五条,条例草案独具广西特点的新规定主要有: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有关专职指挥制度的规定;有关重点监管县制度的规定;有关鼓励为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有关全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划定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重点森林防火期的规定;有关不得组织实施扑火作业情形的规定;有关砍伐他人林木开设防火隔离带给予补偿的规定等。
 
    条例草案中规定,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同时,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条例草案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经批准在毗邻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
 
    条例草案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参与火灾扑救的人员,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当地群众为辅,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据介绍,广西是森林资源大省,林地面积约2.39亿亩,居全国第6位,森林覆盖率约62%,居全国第3位,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任务十分繁重。“十二五”时期,全区共发生2249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52519.9公顷,造成18人伤亡。“十三五”期间,全区有86个县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森林防火任务非常艰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罗荣初等24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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