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在企业年检、年审和检查中,对违反承诺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质量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拒不执行整改通知或者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其他非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新型墙材企业征信系统。一年内发生违反第三条规定承诺和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均纳入安全生产质量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间,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依次延长一年。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销售单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一年内发生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无证、证照不全以及伪造、纂改、变造和出租、出借企业法人相关证照和产品质量认定证书的;经市县区墙改节能机构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质量的其他行为。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间,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依次延长一年。
诚信“黑名单”一般经过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公布、信息消除程序。市县区墙改节能机构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销售企业,提前告知,并听取书面申辩意见;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机构提出消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把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质量失信惩戒机制。企业在不良记录、“黑名单”以及环境污染治理被通报期间,认定证书、备案证书自动无效,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阻碍执法和伪造、纂改、变造和出租、出借企业法人相关证照和产品质量认定证书的,其企业负责人、企业两年内不得办理认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