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取“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防渗围堰和消防废水收集装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津渡介绍说,《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共10章、98条。在“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章节,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表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条例还设立了“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的相关内容。
崔津渡介绍说,一是与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二是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区水质断面监测,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报监测数据;三是推动与河北省建立引滦水环境补偿机制;四是本市建立水环境补偿机制,实行各区县之间的经济补偿。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升级,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