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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外墙外保温材消防安全监督措施

   日期:2012-06-29     作者:消防天下    浏览:317    

一、前言

外墙外保温体系(EIFS系统)即外墙保温和装饰系统,是集节能、保温、隔音、装饰效果为一体的非承重性外围护建筑墙体系统。二战后开始在德国使用,60年后引入美国,73年世界性石油危机后得到全球普遍重视并开始大面积使用。2007年10月,我国下达文件,要求全国各地新建建筑必须做建筑保温,既有建筑限期改造。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给人类带来幸福的同时,也带来灾难。近年来,因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合格而滋生蔓延扩大导致的火灾事故案例不胜枚举。较为典型的有: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30层的北配楼因高空烟花引起屋顶可燃的防水材料及外墙可燃的保温板材燃烧,火灾迅速扩大,导致大楼付之一炬;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教工公寓对外墙进行保温装修时,无证电焊工违章焊接作业,引燃可燃的外保温材料而引发大火,导致公寓楼58人死亡,56人失踪;2011年2月3日,沈阳万鑫皇朝38层的B座公寓楼因烟花引燃可燃的外墙保温材料迅速燃烧,B楼整体燃烧并引燃毗邻45层的A楼。2011年4月19日,上海电信大楼因装修工人切割施工作业时引燃可燃的风管保温材料,导致4人死亡。

以上只是与外墙外保温用材不当相关的几起典型火灾,近年来与建筑保温用材相关的火灾事件还有很多。从这些火灾的背后我们不难发现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是导致火灾迅速蔓延的帮凶,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简称XPS)、可发性聚苯乙烯板(简称EPS)、聚氨酯喷涂(简称SPU)和聚苯颗粒是这些保温材料的典型代表。易燃、烟密度高、燃烧后释放有毒气体是这些材料在火灾后被贴上的共同标签。

当前,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史无前例的引起了业内各界的高度重视。公安部为此于今年的3月1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65号文)。其实,早在2009年2月,中央电视台北配楼发生火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于2009年9月25日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通知(以下称46号文件),对住宅、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作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按理说,国家对外墙保温的燃烧性能是有明确要求。只可惜,各地并末真正执行好,导致可燃的外墙保温材料仍被肆意采用,直致上述上海、沈阳火灾事故也一再发生,这等于把国家具有法律效应的标准束之高阁、视为儿戏。今年的65号文件与之前的46号文件相比进一步明确了两点:第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第二,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对此,有业内人士称,如果65号文的防火标准被强行推广,将成为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建筑保材料标准。

2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火灾危险性

2.1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可燃的保温材料板裸放,或在外墙施工,还末抹面时,施工中的电焊、明火及不良的施工习惯等十分容易引发火灾。这些材料在燃烧过程中不断产生的融滴物和毒烟,同时释放出来的氯氟烃、氢氟碳化物、氟利昂等气体对环境的危害也不可忽视。如果在外墙外保温系统快完工时发生火灾,着火建筑即将呈全方位立体燃烧,损失定十分惨重。

2.2建筑使用后的火灾风险

建筑投入使用后,如果使用易燃、可燃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筑发生火灾,一旦墙体外保温材料被引燃,对建筑耐火极限影响很大,试验表明,一些可燃外保温材料在火灾后温度极高,例如,以聚苯乙烯泡沫板抹灯网格布粘贴面砖或石材为例,在大楼形成猛烈燃烧后(燃烧火焰温度可达1000多度),火灾高温烈焰会使聚苯板受热熔缩变形,网格布也会由于高温热烤后折断,外贴面或石材容易剥落,从高空下坠时,给建筑逃生人员及火灾灭火救援造成很大的危害。聚苯板保护层破裂后,被大火点燃的聚苯熔化物不断以高空融落,一旦掉落在人员身上,则造成伤害,即便掉落地面上还会不停的燃烧。由于可燃保材料引发的火灾蔓延极快,附着易燃外墙保材料的高层建筑一旦着火几乎不可救,几乎是个世界性难题,沈阳的大火从10层烧到37层不到5分钟;上海胶州路大火的聚氨酯材料烧起来黑烟弥漫,导致大部分遇难群众窒息身亡。

3外墙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督措施探讨

建筑是百年大业,一旦在源头把关失守,在建筑投入使用,由可燃外墙保温所带来的火灾隐患也就永远埋在建筑里。如果不在材料上杜绝隐患,一定会再出现上海胶州路大火这样的悲剧。目前无法统计,但那些使用了不合格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定不在少数。现在是强化工作的最有利时间,保温材料火灾多发,防火形势严峻,倒逼该项工作进度。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无论是政府领导,还是设计师、开发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都认为外墙外保温的防火工作十分重要,认识上已无阻碍,应尽快设立严格标准的政策性文件,促进外墙外保温行业的科学升级,强化外保温材料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实现外墙外保温材料不燃化的平稳过渡。

3.1尽快完善下发国家关于建筑保温防火材料方面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严格监管

目前,46号文件暂行期已过一年,应尽快修改完善后正式下发。但是,特别需指出的是:针对目前国内外的火灾事故教训,本着与时俱进,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工作原则,规定宜从严,绝不能愈来愈松。各省、市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规范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具体监督的手段和惩处措施。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对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扎实掌握相关要求,明确各方面职责,多方努力,齐抓共管。

为真正提高执行力,关键在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上海、沈阳万鑫等火灾事故牵涉出的外墙保温系统不合格的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今后,凡在外墙外保温执行上不力的,一律追责,引以为戒。

当前,在具体执行46号文及65号文件上应明确时间节点及具体工作任务,建议如下:

截止2011年3月15日止,针对建筑项目中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还未开工的建筑单体,无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何时取得,建设方均应主动调整建筑单体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改用A级材料,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针对建筑项目中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已开工建设但还未完工的建筑单体,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件规定,主动换用A级材料,认真核查建筑选用的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及不燃水平隔离带设置等方面内容,落实建筑外保温系统的自查、自改工作。如发现在建工程建筑外保温系统采用B2、B3级材料的,建设方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65文件要求,主动更换外保温材料,改用A级材料;如建筑外保温系统已经采用B1级材料的,建设方无需更换保温材料,但应满足46号文件的要求。

针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已经完工的建筑项目,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2009年9月25日前取得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燃烧性能按照原设计审查意见为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3月15日间取得的,建设方应认真对照46号文件要求,自觉核查建筑选用的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及不燃水平隔离带设置等方面内容,针对自查中的问题,应提前主动整改。

为防止一些建设单位改外墙外保温为内保温,从而规避法规要求。建议明确建设单位改外墙外保温系统为内保温或自保温系统,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墙体的明确为不燃烧体,内保温材料一律采用A级。

3.2提前介入审查,严把建筑源头防火关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对涉及外保温建设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图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建设工程方案扩初会审时应对保温材判类别、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离设置等情况进行审查。作为公安消防部门在把关施工图审查关,尤其需要严格办事,在受理项目时,外保温系统施工图应包括相关保温设计说明图纸。凡外保墙系统和外墙保温材料类型、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离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意见书中必须写明设计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产品选型。

特别要注意和防止的行为是针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项目,各地应从严控制打着专家评审的旗号,行规避国家标准之实的违规审批做法。

3.3服务关口前移,开展外墙外保温材料的诚信送样和见证取样

所谓诚信送样,即在建筑施工行为开始前,由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单位(亦可委托施工单位)完成诚信申报,按程序向质检机构报送拟采用的外保温材料的样品,质检站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对已获得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检测结果与设计说明相符的材料,可以作为建设单位选用依据,无须再次送检。所谓见证取样,即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见证下,对工地选用的保温材料按规定送检,检测单位出具相应检测报告。一旦发现产品批次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应通知建设单位重新选材。

如发现产品生产厂家制假,与原检测报告严重不符,应将情况抄送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厂家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无论是诚信送样还是见证取样除了重视保温材料把关,还应注重不燃水平隔离带及屋顶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把关。

3.4强化施工工地防火监督,做好工地监督抽样

许多外墙外保温材料火灾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强化施工工地防火是避免外墙如保温建筑火灾非常有力的措施。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应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确保施现场用火用电、消防水源、消防通路符合要求。

消防监督员主动强化施工工地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样。具体做法是:由二名(含)以上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在工地现场抽样,抽样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抽样单,对所取样样品的抽样部位、性能要求等予以明确,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通过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测,对实际运用的外保温材料既是一次突击检验,也是一次现场指导,是动态把关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重要环节。在工地检查中,发现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消防等部门应第一时间纠正建设方用材不当的现状,以避免验收时矛盾激化。

3.5严格消防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应递交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报告,建设、消防、质监等部门如工作需要,可以核查建设单位购买外保温材料的供货合同和供销发票。

为真正震慑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议在验收外墙外保温材料时,实施实地监督抽样检测行为。具体设想为钻孔取样检测法:具体而言为选取套筒直径为10cm左右的钻孔机,在外墙直接钻取试样,质检站相应调整检测设备,对试样确认燃烧等级。这是最有效的检验行为,不仅可作为验收把关的手段,也可作为判定某一大楼外墙保温材料的方式。如为幕墙的,可拆除玻璃取样。为更好的便利群众,提高检测效率,建议还可以研发流动消防产品监督检测车。验收时,直接开到建筑单位现场取样检测,这种流动检测方式还可用于对公众聚集场所装饰材料监督检测,极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4.可能带来的冲突

4.1对部分厂家既得利益的冲突

严刑峻法必将促使保温行业大洗牌,触动一些生产B2、B3级保温材料企业的既得利益,夺走了这些企业的奶酪,可能会招致来自他们的抵制之声。但是,公安部46号、65号文的颁布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各地血泪教训,对及时纠正当前保温材料火灾隐患突出的现状意义重大,各地应加强执行力,保温材料采用A级,只是适当提升了造价,没有买不到的材料,只有不想做的业主。

4.2对大楼能否投入使用带来冲突

如果大楼在验收时被查证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达标,则大楼验收不合格,不能依法投入使用,建筑外保温本应用A类,实际验收监督中检测为B类,则问题很难整改,对于即将竣工验收的建筑,如为带玻璃幕墙的外保温系统在拆除时需要对幕墙拆除,而玻璃幕墙的成本是外保温系统的10倍以上;如为房产项目,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可能会导致交房延误,引发纠纷。

4.3与行政监管部门间的冲突

根据65号文件,要求对现施工中已采取易燃、可燃材料进行拆除,而这些建筑有可能原先已经过建设、消防审批同意的。如果有关部门强令建设单位拆除,或者大楼因此而不能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能会提出复议、诉讼,进而引发行政赔偿。(来源:杭州消防支队  作者:熊军  消防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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