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相关规定,现对以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公布:
1、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芳草家园商服楼),施工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的处罚。
2、克拉玛依区白金翰宫娱乐会所,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施工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罚款处罚。
3、白碱滩区翡翠花园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处罚。
4、克拉玛依奋进厂房整体搬迁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处罚。
5、伽师县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未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的处罚。
6、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罚款的处罚。
7、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罚款的处罚。
8、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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