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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月份开始施行

   日期:2015-09-11     浏览:392    
核心提示:  《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消防设施
   《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不得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品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建筑内。

  划停车位应避开消防通道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高层公共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停车数量超过300辆的,可以设置小型流动巡逻车,及时发现并处置车辆电路打火、遗留火种等引发的初期火灾。

  占用消防通道最高罚5万元

  《规定》明确,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营业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

  《规定》明确,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内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使用电(气)焊作业。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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