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巴中市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八字村5组张德国住宅一楼门市储存甲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3.1.1条第三款之规定,甲醇闪点为11.11摄氏度,为甲类火灾危险性液体),重量约3吨。
经调查,该门市储存甲醇的所有人为陈侨平,该门市系陈侨平从张德国处租赁,门市所属建筑共四层,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陈侨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违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处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此,消防大队提醒广大群众,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是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