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3年后再修公共消防设施建管规定
公共消防设施平日里不起眼,但遇到突发状况,它们就是救命的法宝。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管进行规定。13年之后,河南省再次启动修订程序,不仅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其中,还涉及农村消防设施的建管。
亮点划清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责任
《规定》将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责任划清:
谁来建消火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组织公共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建设、改造给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安装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安装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谁来保证消火栓有水?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档案,每年定期检查、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供水设施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维修。
消防通道归谁管理?
城乡道路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障消防车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单位、居民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本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检查、维护。
设置明确了相应罚则
此次,《规定》明确政府、单位、企业等各部分的责任,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例如,未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安装消火栓的;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均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的;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则可被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未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