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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日期:2015-07-21     浏览:315    
核心提示:  近日,为了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近日,为了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古建筑受建筑特点、地理环境等限制,消防安全要求不同于一般建筑,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管理、严格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切实开展消防演练,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规定明确,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

  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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