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工作权责。《暂行规定》细化了消防观察员职责权限,主要负责协助消防民警对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园区消防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消防监督员履职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协助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了解联合检查具体程序和后续处理意见以及反映传递的意见或建议等事项办理情况,在联合检查中有权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予以协助或配合。
精心选聘人才。《暂行规定》明确,消防观察员必须为驻区管理单位和入沪企业消防管理人员,具备遵纪守法、热爱消防、为人正派、身体健康、从事消防安全管理5年以上、有国家安全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类安全工程师等基本条件。应聘者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由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及消防观察员证件。目前,通过层层筛选,已在化工园区内43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聘请了15名责任心强、专业精通、经验丰富的安全经理或消防主管担任消防观察员。
强化绩效奖惩。《暂行规定》明确,消防观察员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将择优留取5名观察员作为下一聘任期骨干,发挥“传帮带”作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对消防观察员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不能正确履职或因故不能履职的予以解聘,对履职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所在单位年终消防工作考评时予以加分奖励。
完善运作机制。《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园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观察员日常联系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各观察员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检查完毕后将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书面反馈公安消防部门,再由公安消防部门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书面反馈后30日内须向消防观察员答复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意见和企业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应与消防观察员所在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反馈其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