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是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分条分块抓好落实。注重督促企业把落实主体责任放在首位,通过强化安全自查、问题自纠、隐患自改、责任自负,不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省安委会将提请省政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既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也查监管责任落实。凡是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坚决予以通报并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凡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严格实施责任倒查。
根据前期排查摸底情况,云南要求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出台联合执法措施,坚持“零容忍、重实效”的原则,分类推进整治工作。对不涉及企业布局、建筑结构、设备更换等复杂问题的,严格整改时限,力争短期整改完毕。对整改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隐患单位,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步降低火灾危险性,特别是涉及边整改边营业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明确统一整改标准,分类、分行业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落实部门、乡镇政府、隐患企业督改责任,绝不能由公安机关承担全部督改责任。凡是无力整改、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一律提请列入政府督办事项,严格跟踪督办。
对涉及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州市,要求结合旧城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工作,提请政府统筹研究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一些长期性的重大问题,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消防规划,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城乡结合部、村镇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转移的形势,鼓励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办等方式,加快专职队伍和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火灾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