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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外保温防火系统的三大误区

   日期:2015-05-26     浏览:700    
核心提示:  只规定简单防火构造,不进行防火分级有观点认为,只对有机保温材料系统在24米以上使用时,每一层或两层增加一道防火隔离带,
   只规定简单防火构造,不进行防火分级

有观点认为,只对有机保温材料系统在24米以上使用时,每一层或两层增加一道防火隔离带,不对外保温系统进行防火分级。

对此,专家认为,该观点不够系统科学。首先,如果仅仅针对聚苯板薄抹灰系统,虽然比欧美国家标准要求大大放松,但最起码是“有比没有强”,在操作上也是可以执行的。但如果写入具有权威性的标准中,这样的做法就太不系统、不科学了。因为,没有分级标准、实验方法、判定指标,就不可能对各类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系统评价,这样不仅不能将规程中已经包含的各类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有效和系统的评价,更不能给未来新研发的外保温系统提供研究方向,并进行合理、有效和系统的评价。

同时,仅有防火隔离带不能解决外保温防火的全部问题。首先火灾发生的3个时段中,发生最频繁的时段是施工阶段。该阶段发生火灾时通常在面层施工之前,因此,火焰有可能通过防火隔离带直接袭击有机保温材料表面,一样可以造成火势蔓延。其次,防火隔离带与有机保温材料之间材质差异导致面层裂缝的几率加大,带来新的隐患,完全成熟的防火隔离带技术需要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加以确认。

解决施工阶段的火灾隐患即可解决外保温防火问题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现有外保温建筑工程发生火灾大部分为施工现场火灾导致,而使用中的外保温建筑工程火灾案例很少,解决施工阶段的火灾隐患即可保证外保温的防火安全性。

对此,专家认为,从重要性和长期性而言,解决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是防火安全的核心。他指出,在国内现有外保温工程的火灾中,大部分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外保温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火灾案例相对较少。原因在于施工过程中有机保温板裸放,无任何保护层,施工过程常遇动火交叉作业,易发生火灾。但很少有人意识到,使用中的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火性差的外保温系统对于火灾有促进作用。

专家强调,施工现场火灾是必须要提高重视并予以解决的,但解决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火灾隐患是防火安全的核心。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时涉及人员少,建筑物内易燃、易爆物品少,逃生渠道多,救援难度小。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恰恰相反,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消防的救援能力将面临重大考验;二是外保温施工周期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而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通常在50年以上,因此,就人员与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和建筑物使用的长期性而言,减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火灾的伤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严格按照欧美标准进行分级和规范

目前,欧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思路是对保温材料和系统燃烧性进行分级,不同的系统应用在不同防火等级的建筑物上。对可燃材料保温系统严格而明确地规定了其应用高度,基本上都是规定在22米以上只允许使用不燃材料外保温系统,22米以下可使用可燃材料外保温系统,即使在22米以下使用时,当聚苯板厚度较厚(如德国超过100毫米)时,或对防火提出更高要求时,要采取一定的构造防火措施,如用不燃材料在门窗洞口做防火构造,并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专家认为,如能严格采用欧美分级标准及相关规定也是比较理想的,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不允许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外墙保温的研究已近半个世纪,在基础理论、实验研究、实验室测试指标与实际工程应用对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打下了较好基础,而且从他们的出发点看,重点强调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因此,如能直接采用是比较理想的,但我国现状也必须加以考虑。我国目前墙体保温大量采用有机可燃保温材料(EPS、XPS、PU)等,十分缺乏质量过关的不燃保温材料如矿(岩)棉板,而且由于我国大部分建筑是中高层,如果完全按照欧美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将有机保温材料限制在22米以下,则有机保温材料将严重过剩而不燃材料又供给不足,会严重影响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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