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10月26日批准发布GA 499.1-2010《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GA 499.1-2004和GA500-2004废止。
GA 499.1-2004《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 500-2004《气溶胶灭火剂》两项行业标准自颁布以来,促进了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技术发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近年来,该产品从技术水平、应用场所、产品类型、产品性能等方面均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国际上诸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消防协会(NFPA)、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等正在制修订该产品的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和灭火剂分技术委员会根据该产品的特点,在广泛征求生产商、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经协商将两项标准整合,整合后标准的内容统一纳入到GA 499标准的第1部分,并针对产品的现状和国外标准的变化对该部分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为适应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技术发展,保障其使用的安全性,新标准的技术内容做了如下变动:
1) 对S和K型气溶胶灭火剂进行了重新的界定。本次修订改变了GA 499.1-2004中按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化学组份进行划分的原则,而是将气溶胶灭火剂的性能指标作为划分S型气溶胶灭火剂、K型气溶胶灭火剂的依据。克服了由于按化学组份划分带来的品种繁多、应用推广成本过大以及使用管理的不便。
2) 产品分类增加了非限温型灭火装置。根据使用场所的需求,该类型灭火装置可以降低冷却剂的使用,减少装置自身质量,灭火效果也有一定的提高。
3) 对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最大充装质量进行了限制。通过对近年来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检测数据和喷放状态的分析,从灭火装置使用的安全性以及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在灭火时能得到充分的燃烧反应等多方面考虑,确定了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最大充装质量的要求。
4) 对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和热气溶胶灭火剂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整。从产品的储存性能、安全性能、腐蚀性能等方面对2004版标准作了修订和补充。
5) 从环保要求方面,对冷却剂和冷却装置的材料提出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规定。
该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对规范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生产和检验、推动其技术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来源: 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 消防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