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为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县域、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个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应覆盖多个乡镇,并配备2-4辆消防车,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要由乡镇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或由乡镇政府牵头,企业自愿参与,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的乡镇,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企业或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2015年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要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他50%的乡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不达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完成升级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