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要充分认识我省消防安全工作基础依然薄弱,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客观事实,确立底线思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职责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工作要求,作出工作部署,推动解决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问题。
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单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责任制规定》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与部门间、部门与单位间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和奖惩措施。各级政府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都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责,通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有效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工作责任,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评价、通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各地、各部门履职情况,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奖惩。各有关部门与社会各单位要共同参与和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违反《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各地要加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加大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形成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制,落实消防安全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行政问责制,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