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省、州、市、县(市、区、特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省、州、市、县(市、区、特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省、州、市、县(市、区、特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1、经营汽油、煤油、润滑油且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化学商店;
2、经营以液体或气体为主要燃料的打火机批发商店;
3、经营以易燃特性为主的,且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化学试剂零售和批发的化学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或厂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国营、合资、外资、合作、独资企业和乡镇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州、市直属的级科研机构;
(二)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机构。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点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总数在300户、1000人以上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
(二)车位总数在300辆汽车以上的大型停车场(库);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或休闲茶坊及场所;
(四)在黔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的直属监狱;
(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六)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场所;
(七)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八)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区;
(九)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危害的单位。
请各社会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界定,达到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备案,并配合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
特此通告。
附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3月4日